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学校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缴齐当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到校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科各专业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制为五年。

第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时间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与其他学生一致。

第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离校。

第十七条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原则上要通过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可以不组织考试。

考核成绩及格的,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学籍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的,应当申请重修、补考或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为体育综合素质评定。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计划的情况;二是在校内期间完成课外体育锻炼要求的情况;三是每年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予以升级。学生成绩优异,且有跳级意向的,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经学院/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的,可以提交跳级申请,经学院/书院批准,报教务部审核通过,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申请降级或学院/书院认为应当降级的,由学院/书院审核,经学校专题会议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或者双学位专业,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学院/书院认定,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相关活动记录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严格的管理,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凡擅自缺考(即旷考)的,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在成绩测算时按“0”分对待,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承认在有效期内其已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专业确认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专业确认或确定专业方向,原则上根据学生志愿,按照公示的专业遴选办法对学生进行专业确认。

第三十条 校际联合培养学生在专业确认时应遵循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原有约定。国防生在专业确认时所选专业应符合部队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报驻校选培办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三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人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教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因健康、创业等原因需暂停学业,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二次。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必须停课休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含个人办理出国留学、个人办理校际交流)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诊断患有心理疾病,需要治疗休养的;

(四)因心理问题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且拒绝就医的;

(五)经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认定为必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收到休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本人对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北京市及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院申请复学,经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身体疾病或因心理问题休学的,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方可复学,仍有疑义的,由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进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接受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30 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填写退学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教务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向其颁发结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结业后通过旁听或直接参加学校课程考试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时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专业、辅修专业相应证书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对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坚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进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组织或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或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或社团等组织大型学生活动前,要在学校保卫部门、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或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等奖励的,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并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

(二)在学生组织担任骨干职务的予以撤销,已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奖励、荣誉等的,予以收回。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再次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两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须自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对申诉做出受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申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在相关文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的;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提出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提出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防生,同时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0-09-02 供稿: 学生工作部 (审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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